网站服务条款

WWW.FUGO-GROUP.COM

§ 1 总则

  1. www.fugo-group.com 网站(以下简称“本网站”)根据本条款规定的规则运营。

  2. 本网站的服务对象仅限企业及商家 (B2B)

  3. 本条款规定了产品销售合同的订立与解除条件、投诉程序,以及本网站提供电子服务的类型、范围和规则。

  4. 任何用户自开始使用本网站电子服务之日起,即有义务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

  5. 对于本条款未尽事宜,应适用波兰共和国法律(由于服务提供商总部所在地),特别是《民法典》及《电子服务提供法》。

§ 2 定义

  1. 联系表单 – 网站上提供的用于向服务提供商发送信息的表单。

  2. 注册表单 – 网站上提供的用于创建账户的表单。

  3. 订单表单 – 网站上提供的用于提交订单的表单。

  4. 客户 – 意图与销售方订立或已订立销售合同的商家(企业/个人工商户)。

  5. 账户 – 服务提供商信息系统中的资源集合,通过登录名和密码保护,记录客户信息及订单历史。

  6. 新闻邮件 (Newsletter) – 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免费电子服务,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有关商店及产品的信息。

  7. 产品 – 本网站提供的作为销售合同标的的动产或服务。

  8. 服务提供商 / 销售方 – FUGO GROUP 有限责任公司 (sp. z o.o.),注册地址:ul. Modularna 11a/hala 2, 02-238 华沙, 波兰。税号 (NIP): 5213847504。电子邮件: sales@fugo-group.com。

  9. 销售合同 – 客户与销售方通过本网站订立的产品销售合同。

§ 3 产品信息及订购

  1. www.fugo-group.com 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的批发业务。

  2. 网站所售产品均为新品,无物理及法律缺陷,且已合法进入市场。

  3. 网站上的信息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要约,而是合同邀请。

  4. 产品价格仅在登录账户后可见。 价格以波兰兹罗提 (PLN) 和/或欧元 (EUR) 标示,并包含增值税 (VAT)。价格不含运费,运费由销售方在客户提交订单后单独确定。

  5. 客户可全年 24 小时通过订单表单提交订单。

  6. 提交订单的前提是注册账户,并阅读且接受本服务条款。

§ 4 销售合同的订立

  1. 客户提交订单后,销售方将立即通过电子邮件确认收到订单。

  2. 该确认邮件包含订单的所有核心要素及本服务条款。

  3. 随后,销售方将向客户发送形式发票 (Proforma),注明订单总额及配送费用。

  4. 销售合同自客户支付形式发票金额之日起正式生效。

  5. 每笔交易将通过电子方式向客户发送购买凭证(增值税发票)。

§ 5 付款方式

  1. 销售方接受银行转账支付至形式发票上注明的账户。

  2. 客户应在形式发票注明的期限内完成支付。

  3. 产品仅在全额付款后才会发出。

§ 6 配送费用、期限及方式

  1. 配送费用由销售方在收到订单后确定。

  2. 配货时间通常为收到付款后的 1-2 个工作日。快递配送时间通常为发货后的 1-2 个工作日(欧盟境内)。

  3. 产品通过快递公司发往全球。

  4. 对于烟草类产品,仅限上门自提或波兰境内配送。

§ 7 投诉与保修

  1. 网站所售产品享有销售方在波兰境内的保修。保修期视产品类别而定。

  2. 投诉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sales@fugo-group.com。销售方将在 14 天内作出答复。

§ 8 个人工商户(类消费者)的撤单权

  1. 在波兰法律规定下,与自身业务无直接职业关联的个人工商户,有权在 14 天内无理由退货(详见 § 10)。

  2. 若涉及密封包装产品(如出于健康或卫生原因不宜退货且包装已拆封)或易腐烂产品,则不享有撤单权。

§ 9 企业客户 (B2B) 特殊条款

  1. 在纯商业交易中,产品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自销售方将产品交付给承运人之日起转移给客户。

  2. 销售方不对承运人造成的损失、短少或延误承担责任。

  3. 客户有义务在收货时根据同类货物的通用方式检查包裹。

§ 10 享有消费者权利的商家

  1. 本条适用于从事个人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前提是所订立的合同与其经营范围无直接职业关联。

  2. 此类商家在禁止格式条款及远程合同撤销权方面受到法律保护。

§ 11 知识产权

  1. www.fugo-group.com 网站上的所有内容受版权保护,归 FUGO GROUP 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严禁以任何形式使用。

§ 12 附则

  1. 通过本网站订立的合同适用波兰法律。

  2.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3. 若协商不成,纯企业客户 (B2B) 的争议应由销售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